第149章 宽严准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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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拐买连当年的蒙古人都知道是重罪,更无助于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性质上往往是奸、拘禁、奴役各种罪行并进,我看应与杀人同。至于来自于中央的特殊任务及所需,这个当另论。”张海最终定论道。

毫无疑问:贪、杀、拐都是与中间统治阶层及其利益或手段相关的罪,在这些罪上张海经过思索决定以历朝法规中相对偏重的量刑进行惩罚。

而在偷、盗、劫、奸等有与平民更为相关的重罪量刑上,张海则更倾向于量刑较轻的唐律。以唐律为基础在去封建等级化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改进。因为如果这些有关平民的罪定的十分重,无疑就过度的加重了基层官府手中的权威。

“明律奸刑绞,就是未成也是杖一百,流三千里的重罪。而唐律无特殊情况仅仅是徒两年,和奸通奸也不过是一年半?这合适么?”刘洪涛见有这么大差异也不由的犹疑道。

张海想到了长久以来自己管辖下对监牢的要求同古代的差异,普通此类犯罪两年的量刑确实也有些轻了:“那就翻倍,寻常奸刑徒四年,和奸两年。监守奸及幼女奸七年;奸母亲等女性长辈者同唐律绞”

相比上述重刑,盗窃、抢劫则是民间最普遍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不少在传统法里多实以杖刑及双倍罚款。这些看似不重的罪在张海看来却是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于吏治极为不利。

“双倍罚没归公之罚看似公平实为不公。这一点我们取消,仅保留退赃减刑一等这些处罚。该为依据盗窃抢劫等收益而定的徒刑虽然有种种弊端,却终究是不超过我们能最大限度控制和忍耐范围内。”

除了政民刑律,若占领地方之后的税收又成为一个摆在面前的突出问题。

想当年李自成起家之后曾经提出过三年免粮的口号,张海也没有一开始就建立完善税收的信心,尤其是考验最大又最为复杂的田税。古典时代的盐铁专营以及接管一些官营工厂必然是初期最主要的财税收入。统治的权柄在精益求精的要求最一开始可能还不如某些古代王朝,只有通过耐心的师承繁衍培训与逐渐建立统治力后人才选拔相结合,才能逐步打开局面。暂时,抄掠则是唯一获得经济资源的办法。

或许当年的李自成同样有和自己一样可靠人才不够的困局,不同之处在于:多年以前一贯坚持的最大限度的军事精益原则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武力的质量,应当可以结余出相当大的一部分财富在满足军事需求之外还有很大的结余以安民生。

初步立律的草案虽然也很不算简单,但一些最基本的律法条款的完善并没有花费去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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